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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

发布时间:2014-07-18 来源:中工招商网 1157

  怀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一、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怀来县投资兴业,促进怀来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怀来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
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到怀来投资、符合怀来产业发展规划、达到限定投资规模的县外企业和个人。符合条件的本县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。

  

 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包括:葡萄酒等酿造类项目、高新技术类项目、玻璃太阳能类项目、装备制造类项目、农产品加工类项目、新型材料类项目、现代旅游业、新兴服务业、大型商贸流通业以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等。

  

  第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限定:在本县注册企业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(不包括土地)或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生产、经营性项目。

  

  二、项目扶持政策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(不包括土地)5000万元至5亿元或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投产或开始经营后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,2年内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企业发展;第3年至第5年,县级留成部分50%支持企业发展;5年后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率继续给予一定支持。

  

  第六条 新建生产性项目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后,县财政按缴纳总额20%支持项目建设。

  

  第七条 对入驻怀来的总部企业等非生产性新经济组织实行特殊优惠。自企业开始纳税后,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20%逐年扶持企业发展。

  

  第八条 鼓励、支持技术创新机构入驻各类园区。对入区的国家、省级工程(技术研究)中心、重点实验室,由县政府给予100—500万元的扶持资金。

  

  第九条 对属于国家鼓励类、符合怀来产业政策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,可列入省、市、县重点项目(房地产开发除外)予以重点扶持,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,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发展。

  

 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(不包括土地)的项目,可给予更大优惠,具体办法一事一议。

  

  第十一条 符合优惠条件的项目,在建设期间应上交国家和省的费用,按照规定标准从低收取;属县级行政性收费全部支持项目建设;属县级事业性收费的,按收费标准的1/3收取;经营性收费及时协调,最大限度优惠。

  

  三、人才安置政策第十二条 鼓励项目单位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和企业管理人才。引进享受国家、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,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,与怀来县法人单位签订至少5年劳动合同并长期在怀居住的,可享受如下安置政策:(一)租房居住的,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、2万元的房租补贴。怀来县建成公租房后,免费提供公租房(届时停止房租补贴)。

  

  (二)落户购房的,分别给予40万元、30万元购房补贴。落户购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分5年发放。

  

  (三)享受怀来县拔尖人才同等津贴。

  

  (四)本人及配偶、子女可按意愿随迁落户;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怀来县户籍人口待遇,可按志愿择校入学。

  

  第十三条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(不包括土地)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给予项目单位办理县城所在地10个名额的居民户口,投资达到1亿元的办理20个,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按比例增加。暂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,投资者子女在项目落户城镇入托、入学、升学等方面,可凭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。

  

  第十四条 鼓励各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的专家、教授和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应聘怀来县人民政府经济顾问。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(不包括土地)的投资者,可聘为怀来县人政府经济顾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
  

  四、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第十五条 县政府出资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。对于引进本规定鼓励投资项目,根据贡献程度,由县政府按一定比例,一次性奖励牵头引进的法人或自然人。

  

  第十六条 对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——5亿元(不包括土地)的新建项目,按投资方资金到位额0.2%给予一次性奖励;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较小、但生产和经营后年缴税100万元以上的,按实际年缴税额3%给予一次性奖励;引进投资超过5亿元或年缴税特别突出的,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。引进总部企业等非生产性新经济组织,按1个完整年度缴纳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总额10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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